明居正: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中原大地世纪回眸》节目的现场,我是主持人,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明居正。我们这几集以来一直在跟大家谈赵紫阳的反思。赵紫阳在1989年“六四”事件以后罢官在家,没想到一下子就被软禁16、17年,在这当中就靠着宗凤鸣以气功师身分跟他往来,让他跟外界等于是有一点点沟通,一直到他去世。
那么今天我们想回头谈一个问题:赵紫阳是怎么被中共处理的?或者正面来说,中共怎么处理赵紫阳?当然事件的经过大体大家都知道了,赵紫阳最后郁郁以终,大家也都知道。
但是我们今天想要回头藉这个过程探讨一下,到底当时这样处理他合适不合适?后面对他的软禁合适不合适?中间有很多值得我们从法律、从民主政治、从人权上探讨的话题。
我们现在来看看中共是怎么处理赵紫阳的。我们在过去节目当中也谈过,在学运爆发之后的一段时间,情况是起起伏伏的。那么到了4月份的时候,赵紫阳就跑到北韩去访问,在这过程当中学运的高潮再起,最后还是引爆了镇压。
赵紫阳那个时候对于镇压的决定是持反对态度的,所以在1989年5月19号那天,他到中共高层的会议上提出了辞呈,辞职之后就跑到了天安门广场讲了一段非常著名的话,他的意思是劝学生回家,也就是用非常迂回的方式暗示说,中共要杀人了。
在这么一个转折中,其实赵紫阳的动机与目的还是比较正面的、比较好的,可是中共是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中共认为你这种反对镇压,你提出辞职,你跟国家跟党、尤其是跟“党”没有保持一致。所以中共最后给他的罪名叫做“支持动乱、分裂党”,这是最主要的两个罪名。
其实我们看赵紫阳的作为,他仅仅是:第一、表达了不同意见,你们说要武力清场,我不赞成,作为总书记我恐怕做不了,我配合不到,既然做不了而且配合不到,那我就辞职。所以他做了两件事情:第一、他表达了不同意见;第二、他提出了辞职。
按照中共自己的党章,党员是有权保持不同意见的。当然他对辞职也没有明白说,何况从常理判断,你觉得你不能做那就辞职嘛。赵紫阳讲说为了反对镇压而提出辞职的决定,他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也召开过家庭会议讨论各种各样的后果,然后才下这个决定的。
换句话说,赵紫阳作这个决定是经过良心的衡量。他自己说,当时他若点头,昧着良心说我们也镇压吧,那么就会镇压,他照样是高官厚禄。他说如果我沉默的话,那也镇压了。但是最后他选择说我不能沉默,我要表达出不同的意见,然后我要提出辞呈,一方面是对自己良心负责;二方面对历史负责。
那么中共对他的处理方式很简单,第一、你要提出辞职,你不能配合我们的行动,那我们同意。从中共的角度来看,看起来是接受辞职,其实是如果你不辞职的话我们会罢你官的!那你辞职了,我们只是省了一点点事情,所以第一个是把你的官给拔掉了。
第二、拔掉官之后,原来是准备给他中央委员的,后来在1989年6月23号到 6月24号十三届四中全会上面,赵紫阳提出了申诉意见:你们说我是“支持动乱、分裂党”,我没有这样做,所以我要说明我并没有支持动乱、分裂党。结果他去申诉,一申诉之后,它们(中共)觉得你不听话,所以就把原来准备要给他的中央委员也拔掉了,不但拔掉,还把他软禁起来。
所有这些动作,我得提醒各位,其实如果我们对照中共党章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种法律,它是既不符合党章也不合国法的;而且软禁的行为也是一样,既不符合党章也不符合国法!
那么这样一直搞,搞了十几年,搞到了2005年1月17号赵紫阳去世,整件事情中共也低调处理,然后也没有平反。换句话说现在在中共官方纪录上面,赵紫阳仍然是“支持动乱、分裂党”,虽然他自己是不接受这个评价的。那么这个是中共的处理,也就是我们大家所熟知的处理。
我现在想要谈的问题是,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下面,我们会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下面,碰到赵紫阳这种人、这种行为,那会怎么样去处理?
首先我们要说的是,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当中有杀人跟没有杀人、有流血跟没有流血是有些差异的。那么我们先说他没有杀人吧,在没有杀人的情况下,如果国家这么高层的领导人被指控的罪名是“支持动乱、分裂党”,那么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如果说美国布什总统“支持动乱、分裂国家社会”,那么在美国或在任何进步的民主国家里面,不管是西方还是东方,大家就要过问一个问题:你是不是真的有这样的行为?如果真有这个行为,这就叫做叛国罪,这是很严重的,或者是导致国家分裂的罪状,这相当严重的,所以就会进行调查。
中共有没有进行调查呢?有啊!它找了一个老干部叫王任重的主持一个“赵紫阳专案小组”,就进行调查,调查几年下来,最后说是“查无实据”,这部分我们等会儿再说。
那么这样的调查,我们就要问一个问题,即便在一个法治社会里面,他们也要问是不是有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动乱行动?是不是有这样的一个动乱?第二、因为你有动乱没有动乱,才能决定第二点,就是赵紫阳有没有去支持这个动乱?
因为给他的罪名并不是制造动乱或挑起动乱,给他的罪名是“支持动乱”。如果是支持动乱的话,表示客观上先有一个动乱在那里,然后你再去支持,至于这个动乱本身是什么性质还值得研究。那么现在问的是这个动乱本身是不是有组织、有预谋?然后有一批人在后面那么搞。
当然中共的说法是不太一致的,在一些报刊杂志里说这个事件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而李鹏在会议上跟后来出来讲话也都这么说,中共官方说法一度如此。尤其在〈四二六社论〉上也特别这么讲了,是有组织、有计划、预谋的行动等等,所以才把这件事情重新激起来。
因为很多人晓得这是没有的,那么如果并没有所谓动乱存在,然后王任重也说“查无实据”的话,那有可能第一、本身就是:有动乱但是无组织、无预谋、无计划。如果动乱本身无组织、无预谋、无计划,那我们要问的下一个问题就是:那你赵紫阳有没有去支持这个动乱?
从赵紫阳的答辩、从王任重的专案小组调查出来的结果,跟目前我们所看到所有的资料,看不出任何证据说赵紫阳有去支持它,赵紫阳不但没有这个行动、也没有看见赵紫阳有支持的企图。好了,这是我们对于“支持动乱、分裂党”这么一个罪名的剖析。
第二个,“分裂党”,你有没有去分裂党?从赵紫阳后来的答辩,跟赵紫阳当时的行为,跟我们事后覆按的所有资料,我们看不见赵紫阳有分裂党的行为。那么没有行为的话,他如果有企图,我们要不要去追问他?这问题当然是要追问的。
那么从调查中,我们刚刚说了,王任重的调查,虽然没有完全公布于世,我们现在知道的答案是:查无实据。以共产党这么严密的组织,查了半天说查无实据。然后从他的答辩状上,我们也看不出他有任何分裂党的企图。所以现在看起来,这罪名是不成立的。
那么这个罪名怎么去处理呢?我们一会儿再说。但是我们现在看见就是,支持动乱跟分裂党,两件事情都没有成立。不管是他本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后来表现出来的实际行为,这两点都不能成立。
那么在调查期间,如果是民主国家会怎么处理赵紫阳?在一个民主社会当中,如果正在调查赵紫阳的话,他理当停职,因为他现在是嫌疑人。嫌疑人就表示说,我们还没有定案,我们不知道你是有罪还是没有罪。
但是在一个民主社会当中,我们过去讲过,我们先假设你无罪,你也自认为无罪。如果检察官方面,检察系统方面认为你有罪,他提出证据来证明你有罪,你本人可以出来答辩说我有罪、无罪,然后我也可以请律师帮我辩护说我有罪、无罪。
但是,在调查期间你必须停职,你不能再做这件事情了,因为你现在有嫌疑了,你的职务要由你的副手来代理。那么在当时应该是,如果有副总书记的话,就副总书记代理,如果没有副总书记的话,照理说,在民主国家里,有个代理顺序表。
总统出缺的时候,副总统代;总统、副总统都出缺的时候,下面的第一顺位,比如我们应该是立法院院长,在美国就是国会的众议院的议长,然后再来,在美国,参议院的议长是副总统兼任,这当然已经不在我们的考虑之列。再来就是国务卿,所以美国有一个顺序下来,在民主国家都应该要有个顺序。
所以在赵紫阳的案例当中,如果他现在暂时停职的话,应该是副总书记代理,没有副总书记的话,应该也有个顺序排下来。但是中共很快就把它拔掉了,所以这过程本身还是有点瑕疵的。
王任重是事后的小组,当时他们也可以指派另外的人去调察,比如说中纪委或指派一个专案小组去调查。如果调查属实,你真的有支持动乱、分裂党,那么就一项项论罪。比如说你犯的情节还很轻,虽然有支持动乱、分裂党,但情节很轻,也没有酿成重大祸害,那可能是弹劾;如果再严重呢,你必须下台;再严重呢就要判刑。判刑判的轻了,你可能要罚钱、或者劳动等等。
当然这种罪,到了赵紫阳这种层级的罪,大概就不是罚钱或做劳务能够解决问题的,通常他坐牢,那就看他坐的长跟短;如果再严重那就死刑了!
所以这样一层层很明确的,过去我跟大家讲过,这就叫“罪刑法定主义”。就是你犯了什么罪,在法律上面讲的清清楚楚,怎么处分也事先讲的清清楚楚,让老百姓知道法律,包括当官的在内统统知道法律,决定我该这样办,不该这样办。
如果说罪行不成立呢,第一、官复原职,你原来干什么,现在还干什么。第二、国家政府给你道歉。第三、应该给你赔偿,给你名誉上的赔偿,或给你实质的赔偿。你有坐牢的,你坐的冤狱,每一天折多少钱,一块钱一块钱这样赔给你。刚才说王任重这个小组调查说是查无实据,所以这些是不成立的。最后,我们讲的官复原职啦、道歉、赔偿,可能一项项都得照做。
再来就是软禁的问题,从党章来看,从国家法律来看,无论如何都看不出他应该被软禁。所以软禁本身,再加上剥夺了赵紫阳的政治权力这件事情是不合法的。
个人犯法,国家会追诉他、处分他,但是国家也会犯法的,不是说国家就不会犯法或执政党就不会犯法的。我们过去讲过,法律不但是规范老百姓,法律规范官吏,法律也规范国家行为。人民犯法会处分,而国家犯法造成的祸害,那是大得多的。所以法律既针对个人、老百姓,也针对国家。国家跟一个政党不守法或犯法的时候,它也应该受到处分,也应该受到追诉。
那么假设赵紫阳“支持动乱、分裂党”都不成立的话,他是冤枉的,他应该官复原职,他应该接受道歉、受到赔偿等等。
我们还追究下一个问题,谁把这事儿搞起来的?是谁搞起来的?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前面责任比较大的是北京市委李锡铭跟陈希同,他们跑到李鹏那儿去开会、谎报军情,把事情搞大了。
谎报军情,事后就应该调查,你是制造了动乱还是你只是扩大了动乱?这两者是有差别的。制造动乱就是原来没有动乱,你把这事儿挑起来;扩大动乱是原来有动乱,你只是把它放大了。扩大的责任比起制造,在理论上是小一点点,当然也看程度。
然后还要问,你有没有分裂党?如果按照刚才我们评量赵紫阳的标准的话,李锡铭和陈希同是有扩大动乱,然后有分裂党的罪嫌,那这件事情是应该调查。同样的,他要被弹劾要被判刑,甚至坐牢或死刑。
第二个,我们要问的就是李鹏。李鹏你主持了这个会议,你听完了李锡铭和陈希同的话,你转报了邓小平。你李鹏,第一、是昏庸呢?还是第二、你是他们同伙?昏庸的话,判轻一点点;若是同伙的话,那应该判重,甚至可能更重一些。
因为你的位阶比较高,你讲话是不是加重了这件事情?人家谎报一分军情,你是不是谎报了七分军情?加重本身是有责任的。当然如果要追溯的话,问题绝对不是只到这里为止,我们还可以继续往上追溯。
如果这个事情是在一个民主国家里面去追溯的话,第一就会问北京市委当时这几个人的责任,厘清这些人的责任之后,再来就往上追,然后就追到了李鹏,去追诉他的责任。后来发现李鹏还不是最后决策者,还会再去追,最后我们又发现会追到邓小平。
那么就要追问邓小平,你听了这话之后你怎么判断?如果邓小平已经去世的话,我们就要翻档案,从档案来看你犯了什么错误,你在什么关键的时候你做了一个错误的判断?如果你是活着的话,就追诉你的政治责任;如果你死了的话,那有其他的处理办法。所以这会一层层追诉,一定要把它厘清楚为止。
那么我们再回来看杀人的过程。决定杀人这件事看起来是邓小平做的,所以会追诉他。最后我们还要一层层看,谁下的命令?邓小平决定杀人之后,他吩咐谁?谁起到了传达命令的作用?谁起到了一步步这样走上去?最后我们要具体问:谁下的命令?
问完了谁下的命令之后,我们还要继续追问:谁真正动手杀了?然后杀成什么程度?杀人多的责任重、杀人少的责任轻,层层追诉。到最后,如果整件事情翻案的话,那恐怕还得道歉、得抚恤、然后得立碑去纪录这件事情。
对于当时的军人,当然我知道会很困难,因为作为军人来说,你必须服从纪律、必须服从命令。可是在民主国家里,他对军人有一个要求,就是即便你听到命令之后,你还是得从良心做一个判断。
如果你眼前看到了一整个村庄的平民,然后你长官竟然说这些人都是有问题的,全部杀掉。作为军人来说,理论上是不能抗命,但是你看见眼前是平民的时候,这时候你跟长官要去争辩,在民主国家里是给这个空间的。但是中国共产党,我相信它没有问这个问题,它根本不去想这个问题。
所以在中共体系下面,作为一个军人来说,纪律跟良心之间永远有挣扎存在。刚才我们讲的赵紫阳其实就是这么个案例,虽然他不是个军人,但他面临中共的压力,情况是一样的。
整件事情如果厘清之后,确认是冤案一场的话,那么整个过程,第一是依法调查,然后是依法决断,最后必须要昭告天下。
因为这整件事情不能不明不白的过去了,一个国家闹了这么大的事件,死了这么多人,总书记下来了,国家领导人下来了,这事情你不让大家知道的话,那是不可以的。所以得说清楚到底他对在哪里?错在哪里?死了这么多人一定是有人要负责任的,所以必须得追究责任。
在民主国家里面,政治人物或政党乃至国家的责任,我们通常是追问得很清楚的。
我在过去讲过,我说现代民主政治、现代政治学的基本出发点就是:我们不相信权力,我们认为人性本恶,我们认为人有了太大的权力之后,他会做坏事,他容易做坏事,虽然有时候他并不是蓄意做坏事,但他毕竟是做出坏事了。
所以我们防范我们的政府官员、防范我们的领导人跟防范坏人是差不多的。我们用各种各样的办法、制度去限制他,不让他去做恶事。可是在中共这种社会里面就很困难。
所以赵紫阳即便在中共过去的成长过程当中,他也犯过错,他也做过坏事,但毕竟在“六四”这件事情上面,他是冤枉的,他是无罪的。然后相对来说,像李鹏、李锡铭、陈希同乃至邓小平,这些人都是坏人,他们不但犯了错,他们犯了罪,应该接受国家法律的追诉。
那么如果说中国共产党的党章,跟由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都没有办法分清楚好坏,没办法分清是非善恶的话,那我们说这是一个很大的、很荒唐的事情,这该摆到哪里,大家都很清楚,而根源在哪里呢?也很清楚了。
过去我们谈过,《九评共产党》这部作品就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是个邪恶的政党、邪恶的组织,它嗜血、它喜欢杀人,这件事情再度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也许有人说,“六四”事件都过去十几年了,你还提这干什么?不是的,一个社会里面如果有这么大一件事情没有解决,仍然不明不白,到了现在,赵紫阳一本回忆录的东西在本国还不能出版,得拿到外地才能出版的话,那么有良心的人都必须过问这些问题,否则中华民族的良心最后就会淹没在这些不明不白的糊涂帐当中。
这就有点像什么呢?像是我们过去谈右派、谈文革当中遭遇不幸的人,乃至现在谈的维权人士这些案例。如果说一个过去的总书记,在这种很特别的政治斗争的情况下,都不明不白的下来,都不明不白的坐了十几年的软监狱,然后死了之后还不能得到平反的话;右派跟文革人士,文革当中受害的人士也不能得到平反的话,那这表示,同样的错误在这个系统当中会不断的被再犯。
所以我们看见,维权案件跟维权人士就是这么来的;我们可以知道文革将来迟早必然要平反,平反的过程跟我刚刚说的应该会很接近。当然现在很多人都已经作古了,可是到时候,历史的审判是非常明确的、民心的审判也是非常明确的。
当然最后我们必须说“善恶有报”,老天爷的惩罚也是非常明确的。那我们这个题目今天就谈到这儿了,我们下次再会。